杭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杭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推动知识产权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形成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知识产权运营文明,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知识产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本中心实现知识产权或相关权益的授权、转让、许可、投融资及其它处置行为。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知识产权权利的授权;
2.知识产权权利的转让;
3.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和从属许可等);
4.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投融资;
5.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三条 从事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知识产权交易应遵循诚信、择优、高效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交易,按照《杭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高校院所知识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交易范围(品种)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交易范围包括以下部分:
1.专利权及(或)相关权利;
2.著作权及(或)相关权利;
3.商标权及(或)相关权利;
4.植物新品种权及(或)相关权利;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或)相关权利;
6.工业设计权及(或)相关权利;
7.基于知识产权的衍生品或权益产品;
8.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规则所指会员是指经本中心认可的,为本中心提供专业服务或参与特定业务的,具有丰富的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代理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会计或税务服务的专业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业咨询机构、拍卖机构、投资机构(人)等。
第八条 会员的管理按照《杭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交易主体
本规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在本中心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第一节 交易转让方
第九条 转让方是指依法拥有知识产权或依法对该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享有法定或者约定处置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其所交易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者正在发生的法律纠纷。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行业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1.转让方拟交易的知识产权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法律上的瑕疵或者纠纷。提交给本中心的交易信息或者文件不存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虚假记载或陈述,没有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
2.转让方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交易的公正性;
3.转让方不得与他人串通或者排挤其他人,影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
4.交易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应当依法并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交易合同,并协助受让方(或受托会员)进行后续的知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及其与此相关的其它必要或者约定的各项后续服务工作;
5.转让方对在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本中心、受让方或者会员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除非上述商业秘密被持有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公开,转让方的上述保密义务不受期限限制。
第二节 交易受让方
第十二条 受让方是指在本中心注册,经本中心确认在交易活动中具有购买申请权,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符合具体项目的受让条件,并经办理交易程序等必要手续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受让方应当了解知识产权交易常识,具有知识产权交易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第十四条 受让方具有良好的信用。
第十五条 受让方权利与义务:
1.受让方有权了解交易项目的相关信息;
2.受让方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交易的公正性;
3.受让方不得与他人串通或者排挤其他人,影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
4.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依法并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交易合同;
5.对在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本中心、转让方或者会员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除非上述商业秘密被持有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公开,受让方的上述保密义务不受期限限制。
第十六条 参与知识产权权益产品交易的受让方,除遵守以上条款外,还应遵守《杭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交易申请受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原则上应委托本中心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经本中心认可的特别情形,可直接委托本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节 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转让方应具备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知识产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转让方委托本中心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转让方应自行或委托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识产权挂牌申请书》;
(二)《知识产权挂牌申请书》的附件清单内容;
(三)本中心根据项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挂牌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和定向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交易方式是指以挂牌转让或动态报价转让等方式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最终确定受让方的交易形式;定向交易方式是指在本中心认定的特定范围内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最终确定受让方的交易形式。
挂牌转让是指本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项目信息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信息网或公开发行的科技或经济金融类报刊,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选择单向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定向交易是指本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项目信息在本中心认可的范围内进行信息发布和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经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选择单向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条件,受让条件内容及其变更应获得本中心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转让项目涉及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相关约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可以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的,本中心向转让方或其受托经纪会员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并发布知识产权转让公告;审查未通过的,本中心将审查意见告知转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
第三节 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转让项目的转让方应当明确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转让方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的,发布期限自发布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转让方采用定向交易方式的,转让方可自行确定项目发布范围和发布期限,发布期限自本中心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特定形式发送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转让方重新以书面形式申请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披露,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或其受托经纪会员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及受托经纪会员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三十二条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四节 登记受让意向
第三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信息发布期间办理查询手续后查阅与交易项目有关的各项文件与资料,并对所知悉的项目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委托本中心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五条 在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或委托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文件》;
(二)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若需要);
(四)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受让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意向受让方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对提交《知识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文件》及受让材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逐一登记。
第三十九条 采取挂牌转让方式和定向交易方式的,本中心在信息发布期限届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转让方或经转让方授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发出书面告知。
对经审查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本中心将予以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如不能补正或经补正仍无法通过审查的,则被认为不符合受让条件。
第五节 组织交易签约
第四十条 采取挂牌转让方式和定向交易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本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选择单向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按照《杭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电子网络单向竞价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竞价。单向竞价成交的,本中心依据单向竞价结果向受让方发出《单向竞价成交价格确认单》,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按照《杭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拍卖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拍卖。采取拍卖方式成交的,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同时与转让方签署《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按照《杭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招投标。招投标成交的,交易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依托知识产权登记结算机构、知识产权全国平台或其他本中心认可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四十三条 受让方应在《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账户。
第四十四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本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佣金及手续费。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对知识产权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且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及交易双方支付的全部交易服务费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知识产权交易凭证。有关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交易双方凭知识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七条 知识产权交易的中止、终结操作,按照《杭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中止和终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交易双方及其他相关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调解,本中心按照《杭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争议调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本中心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本中心可以终结交易。
第四十九条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五)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本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六)经纪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交易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及经纪会员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本中心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本中心依据本交易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查,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五十二条 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材料由本中心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杭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第五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